浙江工商大学博士后管理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校博士后管理工作,保证博士后事业持续健康发展,吸引国内外优秀博士来我校从事高水平科研工作,促进我校师资队伍建设和国内外学术交流,根据国家人事部、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博管会)《关于印发〈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149号)和《关于印发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和工作站评估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8〕11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博士后管理工作是指对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以下简称流动站)和博士后研究人员(以下简称博士后人员)的管理及其相关工作。
第二章 流动站的设立
第三条 流动站是指在我校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的,经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批准可以招收博士后人员的组织。
第四条 申请设立流动站的一级学科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相应学科的博士学位授予权,并已培养一届以上的博士毕业生;
(二)具有一定数量的博士生指导教师;
(三)具有较强的科研实力和较高的学术水平,承担国家重大研究项目,科研工作处于国内前列;
(四)具有必需的科研条件和科研经费,并能为博士后人员提供必要的生活条件。
第五条 流动站的申请设立按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全国博士后管委会规定,实行集中申请和审批。
第三章 博士后管理工作体制
第六条 博士后管理工作在分管校长领导下,实行学校、学院(流动站)两级管理制度。
第七条 学校成立博士后管理委员会,由分管校长担任主任,成员由人事处、科研处、研究生部、财务处、外事处、总务处等部门负责人组成。博士后管理委员会下设博士后工作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人事处,具体负责博士后管理日常工作。
第八条 设有流动站或招收博士后人员的学院,由分管人事工作的院长分管博士后管理工作。
第九条 流动站应组建管理工作班子,实行主任负责制。流动站设主任1名,由分管博士后管理工作的院长兼任主任;两个或两个以上学院共享的流动站,由流动站所属学院分管博士后管理工作的院长兼任主任,其他共享学院分管博士后管理工作的院长兼任副主任。流动站负责人要切实承担博士后管理工作的职责,监督检查博士后管理工作中的各个环节,确保程序规范,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第十条 流动站所在学院应指定1名人员担任博士后工作联系人,具体负责流动站及博士后人员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对于两个或两个以上学院共享的流动站,各学院之间应加强联系与合作,树立全局观念,实现整体联动,共同承担流动站的建设与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在站博士后人员的人事、组织关系及日常管理工作归属流动站所在学院。
第十三条 博士后人员的开题报告、中期考核及出站考核评审会等工作由各所在学院组织实施。
第四章 博士后人员的招收
第十四条 博士后人员的类型:
(一)学科博士后人员(以下简称“学科博士后”):指各学院根据学科发展和科研工作的需要,通过博士后流动站招收的主要从事科研工作的博士后人员。学科博士后包含由外单位委托培养的、人事关系不转入我校的博士后人员;
(二)企业博士后人员(以下简称“企业博士后”):指各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与我校流动站联合招收的博士后人员。企业博士后人员的人事、组织关系转入企业管理,研究工作主要在企业进行。
第十五条 招收博士后人员的学科应具备的条件:
(一)已设立的流动站内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的专业可招收博士后人员;
(二)对于承担国家重大科研项目的非设站学院或已设站学院的非设站学科,可以经全国博士后管委会批准后依托国家重大科研项目招收博士后人员。
第十六条 招收博士后人员的合作导师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年龄在57周岁以下的博导;
(二)正在承担国家、省部级科研课题,或重要横向课题。
正在承担国家重大或重点课题,或在国内外具有重要学术影响的教师,年龄可适当放宽。
第十七条 博士后人员的申请资格:
(一)具有博士学位,品学兼优,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在40周岁以下的人员;
(二)符合各学院对博士后人员招聘岗位的要求。
招收博士后人员的具体学术水平要求,由各学院根据学科特点自行制订,并报学校博士后工作办公室备案。
第十八条 学校每年制定博士后人员招收计划,并通过网站定期公布信息,面向社会公开招收博士后人员。凡已指导博士后研究工作的教师,以及拟申请作为博士后合作导师的教师应提交个人基本信息(包括研究方向、在研项目、主要学术贡献等),经学院审核批准后报学校博士后工作办公室备案,并由各学院在网站上发布信息。
每位合作导师当年招收博士后人员不超过2人。
第十九条 各流动站应加大人才交流力度,扩大遴选范围,积极招收知名大学毕业的外籍博士及在国外获博士学位的留学回国人员来校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逐步提高博士后队伍的国际化程度。
第二十条 除经全国博士后管理办公室批准的特殊情况外,本校博士毕业生不得进入同一个一级学科的流动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第二十一条 申请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人员,应向招聘学院提出书面申请,提交有关证明材料,按我校博士后申请、录用程序(见附件1)办理手续。学校和学院每年进行四次博士后人员的招收审核工作,即每年3、6、9、12月。
第二十二条 选拔博士后人员应坚持公开招聘、平等竞争的原则。各学院应对申请者的科研能力、学术水平、综合素质等方面进行严格考察,择优录用。
第五章 博士后人员的进站
第二十三条 拟录用的博士后人员应按期来校参加体检,体检合格后由学校发放录用通知书。
第二十四条 被录用的博士后人员凭录用通知书、身份证(护照)到学校博士后工作办公室办理报到手续,并交验博士学位证书原件。无正当理由逾期一个月未报到者,取消进站资格。如有特殊情况,应在规定的进站日期前向流动站申请延期进站。
第二十五条 进站报到时因故未提交博士学位证书的博士后人员,须在进站6个月之内到学校博士后工作办公室交验博士学位证书原件并提交复印件。6个月内不能交验博士学位证书的,作退站处理。
第六章 博士后人员的管理
第二十六条 博士后人员是经国家批准的不占编制、短期流动的正式工作人员,在站工作期限一般为两年。在站博士后人员应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接受学校和流动站的管理,并积极主动参加学院的教学科研活动。
第二十七条 博士后人员进站3个月内应完成开题工作。博士后人员在所在学院或企业作开题报告,并填写“浙江工商大学博士后研究人员开题审核表”,经学院或企业签署意见后报学校博士后工作办公室归入本人档案。
第二十八条 对于未曾确认专业技术职务的博士后人员,经所在学院考核合格,可确定相应的中级专业技术职务。
第二十九条 博士后人员进站第13个月内应完成中期考核。由所在学院或企业组织3~5名专家成立考核小组,对博士后人员进站一年来的工作进度、能力水平、学术道德等方面进行考核(见附件2)。
第三十条 博士后人员中期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考核等级与第二年博士后津贴挂钩。考核结果为不合格或超过3个月没有完成中期考核者,作退站处理。
第三十一条 学校鼓励学院根据学科发展和师资队伍建设需要,将中期考核成绩优秀的博士后人员列为师资储备人员。
第三十二条 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允许其参评副高专业技术职务。
第三十三条 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应以浙江工商大学或合作企业(企业博士后)为第一署名单位。
第七章 博士后合作导师的职责
第三十四条 合作导师应切实加强对博士后人员学术道德规范的教育和具体学术行为的监管。
第三十五条 合作导师应支持博士后人员独立开展研究工作,特别是前沿探索性研究。合作导师按所做贡献在博士后研究成果中署名的,应认真审阅,并对所完成的研究成果负责。
第三十六条 合作导师须参加博士后人员开题报告会、中期考核和出站考核评审会议,并在出站考核评审时到会介绍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工作情况。如合作导师确因出国等特殊原因无法出席博士后人员出站考评会议,应书面委托他人到会介绍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的工作情况。
第八章 博士后人员的待遇
第三十七条 博士后人员的工资及津贴:
(一)人事关系转来我校的学科博士后人员,由学校承担其在站期间两年的基本工资、博士后津贴、住房公积金和医疗保险;
(二)委托培养的学科博士后人员享受其人事关系所在单位相关待遇;
(三)外籍博士后人员的基本工资和博士后津贴待遇与国内博士后人员相同,学校为其购买在站两年期间的外教团体医疗保险,并提供每月2000元的租房补贴。外籍博士后自行负责国际旅费、探亲等其他费用。随行的外籍博士后配偶来华前需自行购买国际医疗和住院保险,在华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自理;
(四)企业博士后人员享受招收企业的相关待遇。
第三十八条 对招收的学科博士后人员,学校提供培养经费2.5 万元/名,由合作导师按学校相关规定审批。
第三十九条 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可以申请租住学校单身教工宿舍,并按我校正式教职工标准支付房租。特殊情况,经人事处和总务处批准后,在房源许可的情况下,可按市场价租用周转房,租期一般不宜超过1年。
第四十条 博士后人员配偶、未成年子女相关政策:
(一)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可在杭州市落常住户口,凭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介绍信和其它有效证明材料,到公安户政管理部门办理户口迁出和落户手续。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可以按有关规定到在杭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暂住户口手续;
(二)外籍博士后人员配偶、子女的安排问题,按浙江省外事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章 博士后人员的资助与奖励
第四十一条 凡在我校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期间以浙江工商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发表的论文和获奖成果,统一纳入学校科研奖励范围,由学院按照有关规定核发奖励。
第四十二条 博士后人员申请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金,按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会《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条例》执行。博士后人员申请浙江省博士后科研项目择优资助金,按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博士后工作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办法》执行。学校对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所申请到的基金及资助单独立帐,专款专用。
第十章 博士后人员的国际交流与合作研究
第四十三条 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因研究工作需要,申请出国(境)短期交流或合作研究的,须经合作导师、所在学院同意,报学校博士后工作办公室批准后,方可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出国(境)手续。委托培养博士后人员和企业博士后的有关出国(境)手续由在职单位和所在企业负责办理。
第四十四条 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参加国际学术会议、短期学术交流和合作研究的期限一般不超过12个月。在站期间有出国(境)经历的博士后人员在我校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总时间应不少于出国(境)时间。
第四十五条 博士后人员出国(境)参加学术交流和合作研究,应根据相关规定按期回国。对于没有按期回国人员要按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出国(境)逾期超过30天者,所在学院应及时上报学校博士后工作办公室,按自动退站处理。
第十一章 博士后人员的出站、延期与退站
第四十六条 博士后人员应在博士后研究工作期满前1个月,向学院或企业提交研究工作书面报告、研究成果清单及相关佐证材料,送校外2位专家评审。
第四十七条 博士后人员所在学院或企业组织召开出站考核评审会议,并组织5名以上(含5名)专家成立考核小组,按照出站考核的要求,对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的科研工作、个人表现、学术道德等方面进行考核评定(见附件4),并形成书面材料归入其个人档案。符合出站条件的博士后人员,在出站手续办理完毕后,由学校报请全国博士后管委会颁发《博士后证书》。
第四十八条 博士后人员工作期满(除有培养协议的以外),实行双向选择、自主择业。拟出站的博士后人员应向学校递交接收单位(有独立人事权的单位)的接收函。期满但暂时未落实接收单位的博士后人员可将本人人事关系及档案委托杭州市人才开发中心代管。
第四十九条 拟安排留校的博士后人员可在工作期满3个月前按学校师资引进程序参加学院组织的招聘面试和试讲考核,在进人手续获准后按期办理出站手续。
第五十条 符合出站条件的博士后人员,须登录中国博士后网(www.chinapostdoctor.org.cn)提出出站申请。博士后人员将下载的“博士后期满登记表”与单位接收函、调档函等材料一起交学院审核。学院完成网上审批后,将相关材料交学校博士后工作办公室审批,并报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签发博士后人员分配工作及本人和配偶、子女的落户介绍信。
第五十一条 博士后人员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出站手续,退回租住的学校宿舍,无故拖延者,将按违约处理。
博士后人员出站手续办理完毕后,应将离校单交学校博士后工作办公室。
第五十二条 特别优秀的博士后人员可申请提前出站,但在站工作期限应不少于21个月。博士后人员提前出站的,应由本人申请,经合作导师和学院同意,报学校博士后工作办公室审批。
第五十三条 确因科研工作需要的,博士后人员可适当延长在站时间,以保证研究工作的深入与完整,延长期间的费用由学院自筹。要求延期出站的博士后人员应提前1个月提出申请,经合作导师与学院同意并将延长期间所需经费划转后,报学校博士后工作办公室审批。企业博士后要求延期的,应经所在企业同意。
博士后人员在站延期时间一般不超过一年。
第五十四条 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站:
(一)考核不合格的;
(二)在学术上弄虚作假,影响恶劣的;
(三)受警告以上行政处分的;
(四)无故旷工连续15天或一年累计旷工30天以上的;
(五)因患病等原因难以完成研究工作的;
(六)出国逾期不归超过30天的;
(七)超期3个月未能办理出站的;
(八)其他情况应予以退站的。
第五十五条 退站的博士后人员,不享受国家对期满出站博士后人员规定的相关政策。退站的博士后人员应及时办理离校手续,若3个月内没有落实接收单位的,其人事、档案关系转至杭州市人才开发中心代管。
第十二章 博士后日常经费管理与流动站建设
第五十六条 博士后日常经费包括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会拨款、浙江省博士后专项经费拨款、学校及学院自筹经费等,由学校财务处统一管理。
第五十七条 企业按协议规定向学校提供联合招收培养博士后人员合作导师指导费及管理费,人事处以经费划拨的方式转为合作导师指导费、博士后工作管理经费和所在单位博士后工作经费。
第五十八条 学校设立博士后工作管理经费,用于博士后工作办公室组织博士后人员活动和日常管理工作,单独立帐,专款专用。博士后人员出站时未使用完的经费、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会和浙江省博士后专项经费拨款的3%及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按协议支付的管理费均统一纳入学校博士后工作管理经费。
第五十九条 学校博士后工作办公室负责组织完成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全国博士后管委会、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布置的流动站评估工作,研究制定对各流动站的内部考核评估办法,建立日常管理和检查制度。
第六十条 各学院应做好出站博士后人员的跟踪管理工作,保持良好的沟通联络,吸引